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娇兰美妆 Guerlain Beau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4834829号“娇兰美妆 Guerlain Beaut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16号

       

      申请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怡宝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名义:上海怡宝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8日对第14834829号“娇兰美妆 Guerlain Beau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娇兰佳人”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是全国知名的化妆品连锁企业,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489360号“娇兰佳人”商标、第8374981号“娇兰佳人”商标、第8377180号“娇兰佳人GIALEN”商标、第14384322号“娇兰佳人GIAL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三、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荣誉材料;2、宣传使用材料;3、在先裁定;4、调研报告;5、门店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汕头市集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3月14日第1543期《商标公告》上,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19年1月6日经核准,转让于上海怡宝化妆品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5日经核准,名义变更为上海怡宝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先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在先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提出申请,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鉴于引证商标四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获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对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