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658668号“萌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425号
申请人:汕头市蒙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8668号“萌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52877号“淇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申请人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且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两商标的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茶具(餐具)、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冰淇淋挖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