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057816 - 商评字[2020]第0000122419号 - 申请人:广州谷丰园投资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057816号“谷丰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419号

       

      申请人:广州谷丰园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容大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7816号“谷丰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20352号“谷丰粮油市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768129号“谷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87903号“丰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698711号“谷丰大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827132号“丰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认读、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申请人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且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4、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四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四提出撤销申请书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四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继续有效,故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谷丰健康”与引证商标一包含相同显著识别文字“谷丰”,且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谷丰”与引证商标五“丰谷”的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