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3808162号“五羊”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268号
申请人:北京中科华工智能电子工程科学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广州识惠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爱因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0日对第23808162号“五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在第3782390号“五羊”商标被申请撤三期间重新申请注册的,其注册申请程序存在争议,且与正在进行中的第3782390号商标撤三程序冲突。二、争议商标与第3782390号商标具有关联性。争议商标是以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属于恶意申请,企图通过新申请来对抗撤三程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第3782390号商标信息资料及撤销复审决定书;2、争议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弄虚作假的手段。被申请人对第3782390号商标是有真实使用意图的,现该商标案件处于诉讼程序中。在被申请人有真实使用意图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第3782390号商标提出撤三申请之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和程序的正当性。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属于滥用权力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第3782390号商标行政判决书复印件证据。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提供的证据都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程序的合法性,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3782390号商标现处于二审诉讼程序中。争议商标审查和批证程序也不符合《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二审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及票据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类“混凝土用凝结剂”等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12月28日《商标公告》1629期上。
2、第3782390号“五羊”商标由杨红仙于2003年1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5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混凝土用凝结剂”等商品上。2011年7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原名:福州恩菲建材有限公司)名下。2017年2月3日申请人对该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我局裁定该商标继续有效。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复审,我局裁定该商标在“脱模剂;防火制剂;化学防腐剂;水净化化学品”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我局裁定。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现该案处于二审行政诉讼程序中,第3782390号“五羊”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如果不设置一定时间的隔离期限就核准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原注册人被撤销的、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还未退出市场,新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却已投入市场,市场上出现两家企业生产的带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品,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必要适用第五十条。故原商标注册人重新提出该商标注册申请的,不适用于该条款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在第3782390号商标注册日之后申请注册,且争议商标所有人与第3782390号商标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