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254385号“SALT STRA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56号
申请人:索尔特和斯劳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54385号“SALT STRA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3382419号“SALT STRA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第23155832号“SALT STRA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中。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SALT STRAW及图”与引证商标二“SALT STRAW及图”几近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由于引证商标二的服务类别已覆盖申请商标的服务类别,故引证商标一异议结果如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