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524629号“蓝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387号
申请人:苏州蓝昌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24629号“蓝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取自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92047号“蓝旗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别,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有大量类似情形的商标成功注册,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此外,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过程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床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床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蓝旗”构成,其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文字“蓝旗轩”之中,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