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046076号“信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51号

       

      申请人:三原信泰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中细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46076号“信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90696号“信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9类旅行预订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原玉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