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石花匠人匠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896712号“石花匠人匠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8162号

       

      申请人:湖北省石花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96712号“石花匠人匠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039539号“匠人匠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含有申请人驰名商标“石花”文字,且引证商标是常用词语,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匠人匠心”,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使用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