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974625号“妙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8161号
申请人:四川弘达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74625号“妙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465190号“妙竹MIAOZ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709082号“妙竹草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由文字“妙竹”及图形组合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妙竹”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妙竹”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指定使用在洗面奶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