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日研川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338640号“日研川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275号

       

      申请人:沈亚芹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8640号“日研川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臆造词汇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具有较高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外国地名无关联,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项所指情形。申请人经过查询发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诸多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判决、决定,类似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川崎”为公众所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