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288837 -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35号 -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288837号“果果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35号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88837号“果果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75231号“果果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83169号“果粒果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243694号“果力果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926296号“果里果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和第13148151号“果伶果力 GUO LING GUO 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果果力”与引证商标一“果果粒”、引证商标二“果粒果力”、引证商标三“果力果力”、引证商标四“果里果力”和引证商标五中文部分“果伶果力”文字构成相近,六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等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