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055623号“绿岭康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97号
申请人:河北绿岭康维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5623号“绿岭康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5128号“绿岭”商标、第16394083号“绿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双方已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鉴于两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差异尚可区分,请求对基于双方真实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系列商标亦存在共存情况。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四、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协议书原件及双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系列商标信息、企查查上关于企业关系族谱信息、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协议书原件,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各自指定使用商品亦有所差别,我局对该商标共存协议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