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TP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6609号“TP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8154号

       

      申请人:TPI SOUND LIMITE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6609号“TP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7838号“TP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注册人企业已注销,故引证商标在商标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审理中应该会被撤销,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同时指定使用在音响、扬声器音响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