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241527号“凌菌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30号
申请人:AFI特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41527号“凌菌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为臆造词,无特定含义,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申请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凌菌板”在呼叫方面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零菌板,指定使用在拼花地板条、乙烯地板覆盖物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9、2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