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355991号“蟹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8152号
申请人:上海蟹榭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55991号“蟹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97887号“蟹谢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专用期已满,尚未续展,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有类似案情商标已共存注册,且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互联网宣传、报道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注册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续展申请,现在我局续展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蟹榭”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中文“蟹谢礼”首字相同、第二个文字字形相近、整体呼叫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谷(谷类)等同一种或者类似食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食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