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031168号“是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21号
申请人:董建华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31168号“是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显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264538号“爱是热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38类服务上已构成近似商标,并驳回申请商标在第38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爱”与引证商标“爱是热线”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