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0994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73号
申请人:东莞市杰创电子测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994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79953号“新缘及图”商标、第3233092号图形商标、第6001007号“裕丰YUFENG及图”商标、第8134665号图形商标、第6214160号“今昌及图”商标、第13117247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诸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差异大,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相比较,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报警器;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非医用监控装置;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平衡仪器;功率计;光学器械和仪器;稳压电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电子防盗装置、光学品、数据处理设备、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均不类似,故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