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750448号“农村鲜生 FRESH FOOD
农村鲜生生鲜超市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881号
申请人:北京农村鲜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50448号“农村鲜生 FRESH FOOD 农村鲜生生鲜超市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57352号“益品兰香”商标、第11177936号“坤之绿 GREEN INSIDE”商标、第22985139号“浩冠鲜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整体含义与指定商品的来源毫无联系,申请商标应该核准注册。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农村鲜生 FRESH FOOD 农村鲜生生鲜超市 ”商标,该商标文字包含“农村鲜生”作为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