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987758号“TOPRA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887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金鼎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87758号“TOPRA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独创而来,寓意丰富深远,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衣服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TOPRANK”,该标志可议为“最高等级”,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