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6185号“CHRYS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898号
申请人:CHRYSAL INTERNATIONAL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6185号“CHRYS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37981号“CHRIS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共存谈判,请暂缓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