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8820号“AEROVIE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8142号
申请人:奥林巴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8820号“AEROVI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2778号“AEROVI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应被认定为类似商品。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应为无效商标,且引证商标长期未使用,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8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我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无损检测仪器结合使用的可下载软件、与无损检测仪器结合使用的已录制的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