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2822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840号
申请人:上海则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掘金企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282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9199139号“图形”商标、第20584093号“野曼尼”商标、第7485809号“零食好管家 蓉一品”商标、第27776858号“POPOK”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