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拍卖宝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865660号“拍卖宝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94号

       

      申请人:北京九州睿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5660号“拍卖宝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并非现代汉语中的固定词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指定服务项目并无直接、紧密的联系,属于对服务特的暗示,不影响其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具有显著性。三、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和宣传,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定对应关系。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现代汉语词典》扫描件、申请人企业及股东信息、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拍卖宝典”,使用在电视文娱节目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