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000654号“蓉顺和666”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852号
申请人:孙欣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0654号“蓉顺和66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23616号“六芝园66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07898号“芬得66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118222号“66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的数字部分“666”,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