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332413号“万纳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16号
申请人:万纳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2413号“万纳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52288号“万纳WON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集成电路卡、电动调节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无线电设备等商品上仍享有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感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