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PROD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7698号“PRODEC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8128号

       

      申请人:克诺尔•伯莱姆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7698号“PROD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32251号“PRODUCT 名创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39003号“PREDECT ONLINE WATER PROT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186643号“PROJECT 6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112145号“PRODU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186624号“PROJECT 6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793134号“鹏瑞卡 PROT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588917号“PROJECT 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经清算破产,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由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二注册人企业电子登记信息(已经公证认证)可知,引证商标二注册人于2012年已破产,没有盈余,公司已解散。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文字“PRODECT”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 用于监控、控制和调节门运动的探测器和传感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该商品上的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第9类、第12类“车门用电动及气动开门器和闭门器,尤其是自动操作的铁路车辆门;电动和电动机械阻塞传感器,包括探测器、测量设备以及电气信号输出设备;车门,尤其是自动操作的铁路车辆车门,尤其是户外门,内部门,连接门,推拉门,驾驶室门,枢轴推拉门,两面皆可推拉开关的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准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依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二注册人于2012年已解散,尚无证据表明引证商标二已依法有效转让,鉴于商标权利主体资格已经丧失多年,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 用于监控、控制和调节门运动的探测器和传感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9类、第12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