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741889号“561车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514号
申请人:浙江优易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华启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41889号“561车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95590号“车服网 CHEFU360.COM 360”商标、第22778455号“车服管家”商标、第22098990号“车服家”商标、第15732792号“金牌车服 GOLD CAR SERVICE及图”商标、第23744017号“车服宝”商标、第33414857号“金车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轮胎翻新”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