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294657号“IMMERSIV3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08号
申请人:恩智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4657号“IMMERSIV3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6228号“IMMERSIVE SOU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88461号“伊美斯IMMERS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882973号“DREAMSCAPE IMMERSI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数字声音处理器、生物芯片传感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磁性数据载体、电视机、电动控制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IMMERSIV3D”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单列一行的“IMMERSIVE”文字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