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允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736088号“雷允上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8127号

       

      申请人: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36088号“雷允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的使用、宣传及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的第560667号“雷允上及图”商标于1990年7月16日申请注册,1991年8月10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成药等商品上。2012年4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该商标为使用在中药成药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2、驳回决定引证了第323984号“允上 雷允上及图”商标、第35562213号“诵芬 雷允上及图”商标、第21587113号“雷氏 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的第560667号“雷允上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中药成药等商品上已注册多年,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本案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多年的第560667号“雷允上及图”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商品与该商标核准使用中药成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尚不致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其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