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喱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138163号“咖喱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06号

       

      申请人:卡乐比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8163号“咖喱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尽管含有“咖喱”,但由于“乐”字具有较强显著性,故申请商标整体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且申请商标中的“咖喱”文字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商品的口味,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咖喱”文字,以此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第30类面条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