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GL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5549号“GL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505号

       

      申请人:BRITISH AMERICAN TOBACCO(BRANDS)LIMITED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5549号“G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3909号“GLLO”商标、第18519900号“GLO 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电线”等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