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273940号“河运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695号
申请人:重庆渝哎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社文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3940号“河运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河运校”并非固有词语和地名,本身也无任何含义,虽然在重庆当地存在“河运校”公交站点,但该站点名称并非当地实际地名,其名称源自重庆交通大学应用技术学院的前身--重庆河运学校。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产地等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河运校”易使消费者联想到重庆河运学校,以此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