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513236号“三年二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8125号
申请人:杭州三年二班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3236号“三年二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67795号“三年二班SANNIANERB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67783号“三年一班SANNIANYIB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并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4月27日刊登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无效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基于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