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11689号“大鹏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8123号
申请人:惠州市大鹏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11689号“大鹏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81636号“大鹏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并于2020年5月20日在《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登山向导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项目上商标局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我局认为,申请人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068632号“大鹏湾国际游艇 DAPENG BAY INTERNATIONAL YAC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77459号“鹏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观光旅游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