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10663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691号
申请人:K & M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66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75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