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john ju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511287号“john jui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234号

       

      申请人:黄臻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511287号“john ju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47806号“约翰牛JohnSte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缘差异大,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John”,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若并存于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其间存在某种关联,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