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676351号“MYDESIG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467号
申请人:福州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大江南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76351号“MYDES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09325号“铭誉 MY MINGYU”商标、第7345693号“名洋 MY”商标、第15361897号“MY”商标、第15316484号“MY”商标、第23307606号“圈 MY”商标、第32662938号“我的故事 MY”商标、第3064747号“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获奖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安装门窗;消毒;室内装潢;家具修复”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