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珍珠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861082号“珍珠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446号

       

      申请人:潍坊彩生活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1082号“珍珠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且有显著标识的文字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获得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便于识别。经查,在先已有被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颜色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