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747361号“BYDREAMA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477号
申请人:海南梦艺摄影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47361号“BYDREA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61342号“憧美艺术 DREAM ART”商标、第7957427号“梦彩虹 DREAM-ART”商标、第19394064号“梦彩虹 DREA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联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程序中被驳回,现已失效。引证商标二、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消遣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现场表演;现场表演;网页杂志的出版;电子杂志的出版;组织文化表演”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音乐视频制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摄影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音乐视频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消遣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现场表演;网页杂志的出版;电子杂志的出版;组织文化表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