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078418号“德亦堂DEYIT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08号
申请人:凌德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78418号“德亦堂DEYIT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3825号“deyi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73094号“亦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显著识别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同时,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服务合同、银行单据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德亦堂”与引证商标二“亦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