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医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128497号“闽医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560号

       

      申请人:福建省东南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泰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28497号“闽医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无含义,不缺乏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