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489987号“EXI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503号
申请人:陈艺锋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89987号“EX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327347号“EXIT”商标、第1132590号“EX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英文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均为“EXIT”,在呼叫、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足球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