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242638号“乐华精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230号
申请人:北京博瑞景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2638号“乐华精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584473号第37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干洗”服务上核准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相同或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