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971236号“青年签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665号
申请人:谢小波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凌启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71236号“青年签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33930号商标、第32527420号商标、第4777592号商标、第14246745号商标、第33534173号商标、第33536994号商标、第17525976号商标、第38739071号商标、第16130892号商标、第26107010号商标、第37911744号商标、第35569054号商标、第38668525号商标、第38668527号商标、第362978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至十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