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921931号“BALIFAR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515号
申请人:皮缇拉莎印度尼西亚当地美食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安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21931号“BALI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一个整体的字母组合,整体并无特别含义,更没有包含知名地名的故意,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地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BALI”可译为“巴厘岛”,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