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勤学教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440410号“勤学教育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229号

       

      申请人:广州勤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40410号“勤学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49852号“勤學堂及图”商标、第4696116号“勤志教育及图”商标、第33795291号“勤学社”商标、第14314074号“勤学书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无效。申请人与诸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所处地缘差异大,无可能也无事实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合同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上述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勤学”,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四明确相区分。商标的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