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6693552号“喜马拉雅珠峰”商标
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351号
申请人:西藏珠峰冰川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海喜玛拉雅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7月19日对第26693552号“喜马拉雅珠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8年9月10日被提出异议申请,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尚未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上述法律规定适用的情形,是对已注册的商标请求我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尚未获准注册,故申请人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