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2176225号“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31064号重审第0000002484号
申请人:永康市法罗兰酒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31064号《关于第32176225号“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33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第15210393号“正”商标、第15210395号“正”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第5351994号“正正”商标、第8882436号“正 8”商标、第9817264号“正 8”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 、二、三)、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分别刊登在2019年6月27日第1653期、2019年8月6日第1658期、2019年8月6日第1658期、2020年2月6日第1682期、2020年2月6日第1682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现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