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POCO F1”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1433617号“POCO F1”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17562号重审第0000002470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17562号《关于第31433617号“POCO F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42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4827615号“POCO people connect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35368号“POCO people connect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被决定撤销,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均刊登在2019年12月13日第1675期商标公告上。
      2、据被诉决定记载,申请商标与第17445647号“DO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040121号“DO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现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