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WIS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2231530号“WISRO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66413号重审第0000002492号

       

      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66413号《关于第32231530号“WISRO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28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至本案审理终结,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23746号“WISHRO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属于情势变更情形,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在计算机外围设备、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话机套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5月15日